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关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1号)要求,自2013年7月1日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纳税人应自海关缴款书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清单》),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三、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四、自2013年7月16日起,纳税人可通过青岛国税局站下载
《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
(一般纳税人版)V2.40》(可从青岛国税局站下载中心-涉税软件中下载),通过该软件采集待比对的海关缴款书数据,并导出xml格式文件的待比对电子数据,纳税人持U盘将导出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传送到办税服务厅读入申请稽核。
2013年7月21日起,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申报软件
(含青岛市国税局站页申报方式,下同。)采集上传海关缴款书数据。电子申报软件客户端应先升级后方可增加海关缴款书采集上传功能。
五、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必须于上月底前采集上传。例如:8月申报期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必须于7月31日前采集上传。采集《清单》数据时,要确保数据的准确无误,防止因采集错误造成数据比对异常,影响纳税人抵扣。